据悉,12月10日中国江西网报道,南昌市政府有关部门近日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的5项证明事项作修改,其中,将《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第八条修改为“暂停向在市区无住宅但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未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出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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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按照修改前的文件,该项规定为“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宅的,或无住宅但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出售住宅”,也就是将“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宅的外地户籍居民出售住宅”条件删除。
原限购文件相关条款